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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种子协会章程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6-01 00:49  浏览次数:
 

山东种子协会章程

(修改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种子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缩写SSASHANDONG  SEED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我省依法进行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科研、教学、生产、经营、管理以及与种业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是政府联系种业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种子协会的单位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坚持为政府、为行业、为企业服务,促进种子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指导部门山东省农业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制定行规行约,协调、规范种子企业、相关企业之间的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第七条  组织种子繁育、生产、加工、储藏、检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培训;普及种子科学知识,总结、推广种子工作先进经验。      

第八条  参与种子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信息交流活动。

第九条  开展行业调研,分析行业发展趋势。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为企业发展提供咨询意见,向政府部门提出与种子产业发展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宣传和贯彻国家种子法律、法规,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会员的意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开展符合协会宗旨的相关工作;承担会员、其他团体和政府委托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拥护本会章程;

()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 在种子及相关的产业中有一定影响;

() 单位会员为种子管理站(局、处)、种子协(学)会,与种子科研、教学、生产、经营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组织;

(五) 个人会员为在我省农业系统种子行业相关岗位工作的人员,有一定知名度和专业技术的种子工作者及相关人士。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由本会秘书处审查批准后,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三) 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有关种子的法律法规,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三) 参加本会要求的有关活动;

(四) 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五) 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本会要求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单位会员被撤销登记或注销登记的,其会员资格自动终止,其代表在本会的职务同时终止。

    第十八条  长期不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损害本会荣誉又经批评教育不改,或触犯刑律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和监事长;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作为理事单位的代表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后,原单位可推荐其他人选替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聘任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条  本会设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理事长因事缺席办公会议时,由常务副理事长组织召开;根据研究的议题,可以吸收相关常务理事或副秘书长列席。

理事长办公会主要研究决定以下事项:

(一) 提交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的草案;

(二) 协会内部管理制度的审定。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书面委托、理事会同意,可以由常务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代行理事长签署重要文件和票据等职责。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设在山东省种子管理总站,分支机构为协会小组,分别设在17个市种子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理事长办公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授权常务副理事长代行理事长职责。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人数一般不超过9名,构成人数应为单数,并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

(二) 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 检查本团体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 监事应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第五章  经费及管理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费收支执行国家对社团的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

四十二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其他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4724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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